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楊靜雯整理)
案例:
王老先生今年九十歲,年輕時跟著軍隊從大陸來到台灣,與黃阿姨結為夫妻,共同生活至今。前幾年,有位孟阿姨從大陸來到台灣,是王老先生在大陸娶的老婆,由於孟阿姨在大陸跟台灣都無親無故,因此王老先生在與黃阿姨討論後,決定留下孟阿姨共同生活。
這幾年,王老先生的身體變得衰弱,開始思考身後之事。請問,黃阿姨、孟阿姨與黃老先生之間的婚姻關係該如何認定?若王老先生過世了,遺產又該如何分配?
黃于珊律師詳解:
我國民法採一夫一妻制,因此若有重複締結婚約的情形,後面的婚姻將不生效力。但因政府於民國三十八年播遷來台後,兩岸長久陷於分離狀態,以致跟隨政府來到台灣者,因與大陸配偶相聚無期,甚或音訊全無、生死未卜,而於台灣另行締結婚姻,致前後婚同時存在的情形所在多有,此時如適用我國民法規定,認為後婚姻無效或得撤銷,將對後婚配偶產生極不公平的結果。
所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即做成「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在夫妻隔離,相聚無期之情況下所發生之重婚事件,與一般重婚事件究有不同,對於此種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後婚姻關係,仍得予以撤銷,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反足妨害社會秩序」之解釋。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亦規定,「夫妻因一方在台灣,一方在大陸,不能同居,而一方於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重婚者,利害關係人不得聲請撤銷;其於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婚者,該後婚視為有效。前項情形,如夫妻雙方均重婚者,於後婚者重婚之日起,原婚姻關係消滅。」
本案中,王老先生先與孟阿姨在大陸結婚,到台灣後才跟黃阿姨結為夫妻,若黃阿姨與王老先生在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結婚,則他們的婚姻仍然有效。再者,若孟阿姨在大陸也另外嫁人,她與王老先生的原婚姻關係就會消滅;反之,如果她一直未再嫁,則與王老先生的原婚姻關係就會繼續存在。此時,王老先生將會擁有兩位合法的配偶。
若王老先生擁有兩位合法配偶,且比黃阿姨、孟阿姨先過世,遺產部分,黃阿姨可以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剩餘的部分再由黃阿姨、孟阿姨及王先生的子女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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