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換補休 勞部允檢討

 |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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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勞基法》規範,平日正常工時八小時以後,第九、十小時的加班費提高三分之一,第十一小時以後提高三分之二,若勞資協商可換補休。但一般都以加班時數一比一兌換補休時數,昨有立委認為不公平提案修法,讓加班費得依比例換補休,勞動部承諾,之後將全面考量。

立法院昨天邀請勞動部長林美珠就「放寬七休一限制、延長工時帳戶制及縮短輪班休息間隔十一小時對勞工過勞及身心健康之影響評估、《勞基法》部分修正草案提報行政院院會審議程序是否合法、如何防止過勞」專案報告。

加班費未依比例換補休部分,自去年一例一休尚未通過前,勞團不斷高喊,加班費應該依比例兌換,而非用時數一比一換算。勞動部前部長郭芳煜曾在立院備詢時說,補休方式不公平會檢討。

立委林靜儀昨質詢勞動部時,再度提及加班費依比例換補休議題,她說,事業單位為了省加班費,把加班費都換成補休,可是當勞工補休累積達一定量,事業單位又不給休,導致真正想拿加班費拿不到、想補休也無法休。

勞動部長林美珠回應,確實有疑慮,現行勞基法,平日、國定假日加班費計算方式多元,此項議題已交給專家學者研議,目前尚無定案,「待這次修法通過之後,我們會重新再來討論這相關的事情。」

勞工可能連4月加班54小時

林美珠昨天證實,《勞基法》修法後,極端的情況下勞工的確有可能出現連續四個月加班五十四小時的狀況。

蔣萬安質詢時表示,勞工連續四個月加班五十四小時,是否也合法(例如:一到三月為第一期,四到六月為第二期,其中二到五月都各加班五十四小時,但每期都未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林美珠回應可以,並指出這是很極端的案例。蔣萬安則說,即使是少數也不該存在,有哪個勞工可以承受連續四個月加班五十四小時,即使只有一個案例也不能允許存在。

成效浮現 平均月減1.4小時

另一方面,根據勞動部提出的書面報告,一例一休上路後,根據主計總處今年八月薪資與生產力統計結果,一至八月工時平均為一百六十八點五小時,較去年同期減少一點四小時,縮減工時成效已經浮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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