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政黨法》,我國於七十六年解除戒嚴、開放黨禁至今二十多年終於立法成功。根據條文,未來政黨補助款門檻將降為百分之三,也規定政黨不得招收未滿十六歲黨員;並納入「排黑條款」,規定曾因內亂外患罪、貪汙罪及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等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政黨負責人。
在《政黨法》通過前,我國僅以《人民團體法》增列「政治團體專章」規範政黨,讓政黨、政治團體、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規範於同一部法律。內政部認為《人民團體法》難符合政黨政治發展實務需求,於八十九年起研擬政黨法草案,經過五進五出立法院,去年第六度送請立法院審議,直到昨天通過立法,總共歷時十七年。
立法院長蘇嘉全上周五召集協商,各黨團對政黨補助款門檻及規範政黨名稱、簡稱或標章有不同堅持,其他意見趨向一致。
據現行規定,政黨於立委選舉不分區得票率超過百分之三點五,就可獲得每年每票五十元補助,時代力量盼降為百分之二,親民黨及國民黨則主張降為百分之三,民進黨則憂慮若降為百分之二恐有「萬一必須補助統促黨」等疑慮,因此堅持百分之三的底線。
至於政黨名稱或標誌,行政院原草擬條文規定「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民進黨與時代力量都認為太過模糊,最後表決通過民進黨提案,改為「不得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
昨天通過條文也針對「黨員年齡」重新規範,規定不得招收未滿十六歲黨員,違者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目前國內政黨中,僅時代力量招收黨員年齡為十五歲,新法實施後,必須依規定調整。
條文也有「黨政軍校分離」規定,除各級民意機關,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法院、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組織。
此外,條文也賦予政黨組成與解散的法源,包括政黨組成需由申請人在政黨成立大會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及一百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記錄,向內政部申請備案,並應依法向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法人登記。
政黨財產方面,規定政黨收入為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及為政黨理念製作的活動宣傳品銷售,與這些收入所生孳息,且財產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內政部提出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若未申報或申報不實,最高可開罰五百萬元,得按次處罰,內政部還可將相關資訊公開於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