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楊靜雯整理)
案例:
張大哥今年六十幾歲了,上個月告知公司主管,預計六十五歲時辦理退休,當時主管沒多說什麼。幾周前,主管突然告知張大哥公司財務吃緊,要將其資遣,但說該給的費用公司都會照規定給。
請問,這樣會影響張大哥的退休金嗎?資遣和退休的差異很大嗎?如果是惡意資遣,張大哥有哪些救濟管道?
林明侖律師詳解:
一般狀況下,退休金會比資遣費多許多,所以不良僱主常會選擇資遣符合退休條件的員工,以規避給付退休金的義務。本案例極可能是實務上常見的,以資遣規避退休金的情形。
根據描述,張大哥已年滿六十歲,若已經工作十年以上,或者符合勞基法第五十三條之其他情形(「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或「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即符合退休資格,此時雇主應依法給予退休金,不得以資遣方式辦理。所以,張大哥可以依法主張公司應辦理退休,如公司態度強硬,可尋求當地勞工局協助調處。
此外,若張大哥未符合勞基法第五十三條的要件,工作也未滿十年,則要探究公司資遣是否符合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的規定。依照公司主管的說法,公司應是依據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的規定,因公司財務吃緊,不得不資遣張大哥。
不過,如果公司實際上根本沒有虧損或業務緊縮的狀況,只是藉故規避給付退休金的義務,強迫張大哥辦理資遣,那麼張大哥就可以主張公司違法解僱,勞動關係依舊存在,等到符合退休要件時,再隨時自請退休。如果公司還是堅持要違法解僱,一樣可尋求當地勞工局協助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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