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隨著智慧型手機、行車記錄器的普及,民眾拍照或錄影檢舉交通違規的案件愈來愈多,警方收到檢舉內容,惟恐被指「吃案」,只能夠開罰,沒有勸導餘地,這類檢舉案的法令靠山,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讓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勸力,反而凌駕警方的執法權之上,已被員警譏為是「帝王條款」。
警方或裁決單位也跟著大量開罰,民眾上法院提告要求撤銷罰單,但「討公道」曠日廢時,民眾即使勝訴也不會高興。
高雄市左營區一名李姓住戶去年在自家騎樓停放機車,車頭朝外,一再遭人拍照檢舉「違規」,警方收到檢舉案不敢不處理,便引用高雄市政府制定的「機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單行法規,對李家連開二十二張罰單,共罰一萬三千二百多元,令李家氣結,認為遭人「惡意檢舉」,提告抗罰,但一審敗訴,李家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才勝訴免罰。
新北地院行政庭長潘長生指出,如果第一線警方能夠多加把關,不要有人檢舉或是在事證不明的情況下就開罰,裁決機關收到申訴,能負起調查義務,不是流於書面審查,才不致於讓無辜民眾疲於奔波;若原本就不應該收到的罰單,還要去申訴、上法院,耗費的時間、心力、金錢,行政機關是否要賠償?
潘長生認為,舉發與裁決機關若只顧著開罰單、說民眾違規,然後民眾要自己證明沒有違規、罰單拖一年半才被撤銷,人民能接受嗎?這種模式行政嚴重違反憲法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苦心設制的諸多法制程序,勢必導致民怨沸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