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髮族法律專欄 失智老人的失序行為,是否仍需負擔法律責任?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楊靜雯整理)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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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楊靜雯整理)

案例:

邱阿公患有中度失智症,常常趁著家人不注意,穿著成人紙尿褲出門遊走,也曾多次在商店拿了東西卻沒付錢,兒子為此相當困擾。請問,如果是因疾病而非惡意偷竊,然對方堅持提告時,應如何處理?

林明侖律師詳解: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盜罪為非告訴乃論罪,不能任由當事人和解私了,只要對方報警處理,不論對方事後是否願意撤告,警方均應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因此,邱阿公家屬應謹慎注意老人家的行動,或可事先向附近商家打聲招呼,留下家屬聯絡方式,說明如邱阿公有失序行為,家屬會負責處理,希望商家多關照,不要通報警察機關。

若對方仍堅持報警提告,在偵查及審判階段,應盡量提出邱阿公罹患中度失智的病歷資料(包括長期就診記錄、服用藥物及診斷證明等),並可聲請鑑定邱阿公是否因精神狀況受疾病影響,而不具真正的竊盜故意與動機。如果鑑定結果認定邱阿公的行為係受疾病影響,欠缺竊盜犯罪的辨識能力,檢察官或法院就有很大機會作成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但如果鑑定結果認為邱阿公的中度失智症只是降低辨識能力,還是會構成竊盜罪。不過,此時仍得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第十九條第二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第五十九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第六十一條「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等規定,主張應免除或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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