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者罰1到5萬元 旅遊產品 須揭露用餐等級

 |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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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過去刊登廣告常出現「夢幻般行程」等空泛誇大字眼,卻總要旅遊產品往往要體驗完才知道好壞,加上近年遊覽車意外頻傳,交通部公告「旅行業管理規則」,明訂旅行社在招攬文件中應公開揭露用餐等級、遊覽車齡等資訊,另也明訂旅行社租賃遊覽車不得違反契約,內容包含車輛規格、駕駛一人一室等事項,違者可處一萬至五萬元罰鍰。

交通部公告的「旅行業管理規則」,明訂旅行社辦理國內外團體旅遊,招攬文件應公開揭露交通、住宿、膳食、遊覽、服務的內容和品質,以及保險投保金額等。

觀光局表示,這次修法明確規範旅行社應新增明確揭露旅遊天數、出發地點、旅遊費用、保險內容和金額,並充分揭露膳食等級、遊覽車齡和保險金額等,讓消費者可以充分了解後選擇,違反規規定皆可開罰一萬到五萬元,即起上路。

國內屢傳遊覽車疲勞駕駛,交通部近來擬定「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旅行業租遊覽車時須簽訂契約,於總價中涵蓋停車費、過路費及差旅食宿費,並要求司機應以「一人一室」為原則,最快在年底上路,新公告的「旅行業管理規則」,也載明旅行業租賃遊覽車時不得違反該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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