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楊靜雯整理)
案例:
林先生今年已六十三歲,先前因心臟疾病辭去工作,在家靜養了三年。近期因身體狀況已恢復了八成,希望能重回熱愛的領域繼續工作,聽說前公司正在徵人,故前往詢問,但負責招聘的人員以已找到合適人選為由婉拒了林先生;然而一個月後,林先生卻由前同事口中得知,公司其實一直陸續在徵人。
請問,林先生可否以該公司對其年齡的就業歧視為由,提出告訴?或是否有其他救濟管道?
林明侖律師詳解:
隨著醫療體系及醫藥技術之完備進步,我國正逐步邁入老齡社會,與此同時,中高齡者的就業議題也浮上檯面,時常耳聞「年齡歧視」的就業歧視糾紛。
為保障中高齡者就業權益,並符合先進國家禁止就業年齡歧視之趨勢,立法單位已於二○○七年修訂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明文要求雇主在決定僱用與否時,不得以與工作能力無直接相關之「年齡」因素做為考量標準。且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僱主若對求職者或受僱者有年齡歧視之行為,將被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本案例中,該公司婉拒林先生之求職,如果係以年齡為唯一考量因素,則顯然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林先生得向當地勞工局提出就業歧視申訴,請勞工局依法進行懲處。如果林先生不確定該公司是否是以年齡為唯一考量而拒絕其求職,亦可透過向當地勞工局申訴之方式,促請勞工局要求該公司提出說明,以釐清有無年齡歧視之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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