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楊靜雯整理)
案例:
高太太今年已年過八十,配偶過世後自己獨自居住在嘉義一處老舊的平房,唯一的兒子幾年前搬離後,對高太太完全不聞不問。前陣子高太太中風後,生活自理多有不便,且經濟狀況拮据,時常三餐不濟。請問:高太太該如何就民事及刑事的部分提出救濟,要求兒子履行扶養責任?
黃于珊律師詳解:
我國民法規定,直系血親尊、卑親屬間(如父母與子女),互相對對方負擔扶養義務,且直系血親尊親屬以不能維持生活者為限,始受扶養權利。因此,只要父母無法維持生活,其子女即需負起扶養義務,即使子女因負擔父母的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也只能請求減輕扶養義務,但不能完全免除該義務。而關於子女應給付的扶養費,目前司法實務是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
而我國刑法則規定,對於無力自救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會構成加重遺棄罪。其中,「無自救力之人」是指無維持自己生存所必要之自救能力,若無他人的救助,就無法持續生存下去的人;而「遺棄」則是指將無自救力之人放到一個孤立無援、面臨生存危機的處境,或是不提供他們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此,若子女對於無法獨自維持生存的父母,不提供他們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造成父母面臨生存危機時,即會構成加重遺棄罪。
本案中,高太太已年過八十且獨自一人居住,又因剛中風生活自理極為不便,再加上經濟狀況拮据,時常三餐不濟,因此若無他人的救助,應無法持續生存下去,屬於刑法所稱「無自救力之人」。但高太太唯一的兒子,卻對她不聞不問,完全未提供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此,高太太在刑事上,可對兒子提起加重遺棄罪的刑事告訴。
此外,高太太因經濟拮据無法維持生活,因此她的兒子依我國民法規定,應當負起扶養義務。然而她兒子卻不聞不問,亦未給付生活費,所以高太太在民事上,亦可請求兒子給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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