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楊子沅整理)
案例:
年邁的阿榮,察覺到身體不如以往來得健朗,想趁早將自己的財產分配好。膝下有一雙兒女的他,除了想將財產留給配偶和兒子外,念在女兒是單親媽媽,想留較多的財產給她,好讓女兒日子好過些。
請問,他是否可以把半數的財產都留給女兒?遺產的分配是否有法律上的規定?阿榮是否要在生前找律師見證財產分配,才具法律效力?
賴瑩真律師詳解: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前順位之繼承人均無法繼承時,始得由後順位之繼承人繼承。
此外,基本上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此即所謂的「應繼分」。但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配偶的應繼分會隨著其他繼承人的順位而有所不同,若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共同繼承,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均分;配偶與第二順位、第三順位之繼承人(父母、兄弟姐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配偶與第四順位(祖父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在本案例中,阿榮尚有配偶及一雙子女,因此其繼承人共有配偶及子女共三人,依前述民法規定,原則上每人可以分得三分之一的遺產。
但若阿榮想將半數的遺產留給女兒,亦無不可,因為根據民法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只要在不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即法律上對繼承人最低的保障限度,可以不依應繼分的規定分配遺產。以本案而言,配偶與子女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因此阿榮的配偶與子女,至少在法律上可以分配到的比例,為遺產的六分之一。阿榮想將半數的遺產留給女兒,並不會侵害到其配偶及兒子可以分得六分之一遺產的權利,因此仍在法律上許可分配遺產的範圍。
至於遺產的分配方式,一般都會以遺囑為之。遺囑的種類共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五種,每一種遺囑都有各自不同的成立要件,建議要訂立遺囑之前,務必求教於法律專業人士,以免遺囑因欠缺要件而不成立,徒惹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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