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研修 許可制改登記制

 |20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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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人民團體法將有重大變革,過去內政部規範人民成立社團,須經過審核才能許可成立,其組織規範都受嚴格限制,不符合其民主社會自由結社精神。內政部決定另訂社會團體專法,將實行數十年的社團「許可制」改為「登記制」。

內政部昨舉辦「社會團體單獨立法」說明會,邀集各社會團體參與討論。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解嚴後解除黨禁、報禁,但對於社會團體,雖將法源依據由《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改為《人民團體法》,也只是將動員戡亂的帽子拿掉,內容卻沒改。

葉俊榮說,為修正不合時宜的社團法令,除將《社會團體法》從《人民團體法》獨立出來外,也將鬆綁管制,把許可制改為登記制,讓各團體自己決定章程,會員年齡也不再設限要滿二十歲。

未來社團可自訂章程,逐漸走向社團自治,草案明定社會團體有公開財務的義務,受全民監督;收入或資產達一定金額以上的團體財務報表,應經由會計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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