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間百年筆陣 彰化地院兒少權判決 冷暖只在一念間

陳長文 |20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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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筆人:陳長文(終身志工)

執筆人:陳長文(終身志工)
去年底台北大學法學院林院長邀我與進修學士班交流。很高興,當社會對法治的信心不足,還有許多其他領域專精的「同學」蠟燭多頭燒來學法律。

一則以喜,李模教授一九九一年在東吳法學院首創在職專班法律組,如今蔚成風潮,正補足對跨領域人才的渴求。

一則以警,其他領域是否對主流法律人失望,乾脆自入法海?

我珍惜這對話機會也認真準備。理想的全觀法律人,兼備良知、本事、超國界法視野,尤其是熱情!腦海浮現二○一四年唐獎法治獎得主、前南非大法官薩克思(Albie Sachs)許多精采判決。但台灣怎不如南非?必能找出「有感判決」與同學分享。

我找到了。

庚女因幫助販毒,去年十月彰化地方法院判決緩刑。庚女是家庭經濟支柱、有兩名未成年子女;法官引用兩公約,採社區勞動以替代入獄服刑。

「如果憲法認為孩子也是具有獨特個體性的人,……就不應被視為與父母的臍帶綁一起的附屬品,其命運非得與父母一起浮沈不可。……父母的原罪和創傷不應牽連孩子。」

「……國家保障孩童人權的最基本工作是盡可能提供安全的呵護環境,遠離暴力、恐懼、匱乏、創傷……(面臨牢獄之災的媽媽)接受矯治監督的好處是,提供了監獄不能提供的修復式正義。……讓違法者在社區中復原,並可免於……對家庭的破壞。」

法官上述理由,節錄自薩克思二○○七年主筆的SvM判決(面臨監禁者的孩子的權利)。

SvM案中,離婚、有三個未成年小孩的M女士是近四十件信用卡詐欺慣犯,請求在獄外矯治機構服刑,但初級法院法官說「給過妳太多次機會」,仍判徒刑。

M上訴憲法法院。薩克思贊同徒刑判決,但女性大法官提醒「小孩的人權不應跟犯罪的母親分開處理嗎?」

被當頭棒喝的薩克思改變想法,引用憲法「每個兒童都有受家庭或父母照顧的權利」,在判決寫道:「孩子的主要照顧者不應入監坐牢。如果法院決定監禁……即需負起任何可能影響孩子的責任。法院不能只簡單說,她(媽媽)在犯罪前就應想到後果,或說,她不能躲在孩子背後。」

談到這,必有朋友要問(一)若再犯,法官豈不縱放?孩子送安置不就好了?(二)太苛求法院了,誰能為誰的一生負責?

這問題很難答。犯法者,固然有惡意違法者,卻也有許多是社會因素所致;「父母入監、孩子安置」的公式不適用各種情況,還常惡性循環。

法律的遷善教化,不只有懲罰,也有善的力量——需社會、政府填補深化。

彰院二○一四年以來至少三起判決引用兩公約、兒權公約;其他法院也有判決量刑考慮了未成年子女照護。這正是給政府、社會一道考題:不該再輕忽兒少權利、過度簡化犯罪成因,而應用心找出更好方法。

一九九○年《兒童權利公約》(二○一四年國內法化)第9條明訂,不能違反父母及兒童意願「使父母及兒童分離」,除非經法院審查「符合兒童最大利益且有必要」。二○一一年參照公約大翻修的《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也要求:關於兒少事務,公私立機構、政府(法院、行政或立法機關)均應優先考量兒少最佳利益並處理其保護及救助。

然而,或因兒少權在我國憲法文本規範不足,易被忽略,兒少法規常被批落實不足。

彰院能以超國界法視野,引用公約、外國判決來落實,正體現「良知、本事、熱情」。反過來說,法官判決、檢察官起訴,若不審酌法律規範,即屬失職;或許難於對兒少條文一一詳論,但應能在量刑調查中曉諭被告相關條文,並調查、回答被告所提主張。

正如薩克思「斷臂上的花朵」The Strange Alchemy of Life and Law,書名直譯《人生與法律的奇妙煉金術》。立委、公務員、法官、檢察官、律師,應是能透過立法、行政、裁判來對社會難題「點石成金」的熱情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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