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淑玲律師提供
案例:
小賢今年就讀高中二年級,對於課業沒有興趣的他,萌生想要中止學業去工作的念頭。回家與父母提及休學的想法,但小賢的父母認為,十二年國教是義務教育,小賢是不能輟學的。
請問,若為義務教育之學生,是否能夠在未完成學業的情況下休學去工作?若輟學父母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賴淑玲律師詳解:
政府自民國一○三年起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將原來的九年國教延長至十二年,只不過十二年國教的最後三年是採取「非強迫入學」,也就是說,國中畢業後是否選擇繼續升學,可以由學生自行決定。已經就讀高中二年級的小賢如果對課業沒有興趣打算休學去工作,因為高中屬於非強迫入學的階段,所以小賢休學並不違法,家長也不須負起法律責任。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六款規定,任何人都不能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這裡所謂的「國民教育」當然包括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因此,如果小賢本人有繼續就讀的意願,小賢的父母親就不能反對甚至強迫小賢輟學去打工,否則小賢的父母親就違反了上述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命令小賢的父母親接受親職教育輔導。
二者之間的差別在於,小賢本人的就讀意願是否受到了不當的剝奪或妨礙,家長的法律責任就會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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