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自由化 各部會電價優惠自己付

 |201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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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經濟部能源局昨日舉行首場電業法修正公聽會,交通部、教育部、衛福部等代表,針對修法新增第五十三條,要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需自行編列經費,提供特定用戶電價優惠措施,「自己給的電價優惠自己付」表達不滿。

經濟部能源局態度強硬,直言過去電價優惠都由台電一家吸收,各部會是「在吃不要錢午餐」的意思,未來電業自由化,每筆帳都要算清楚。

現行電業法規定,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及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與社福機構和福利之家等用電,應低於普通電價,國內只有台電一家電力公司,過去電價優惠都由台電自行吸收。

電業法修法新增第五十三條指出,為避免能源價格扭曲及不當轉嫁,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提供特定用戶電價優惠措施,應由有關部會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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