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准賣含氟鹽 限家庭用

 |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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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為防治蛀牙,食藥署昨宣布將開放食鹽添加微量氟化物,七月一日起可上架販售,但須標示「氟鹽」、「含氟鹽」或「加氟鹽」,為避免攝取氟過量,限用一公斤的小包裝的家庭用食鹽。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昨天公告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開放包裝食用鹽品添加氟化鉀或氟化鈉,除「氟鹽」等標示之外,同時註明「併同使用含氟鹽及氟錠前,應諮詢牙醫師意見」及「限使用於家庭用鹽」等醒語,並可標示「可幫助牙齒健康」。

食藥署也將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的氟化鉀及氟化鈉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限量為二百ppm以下,且二種氟化物不能混用,標準比歐盟嚴格。

食藥署食品組簡任技正曾素香說,如果發現餐廳、小吃店等營業場所、業者使用,將依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令其限期改善,仍違規則可開罰三萬到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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