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法國新法令禁止大型超市將食物當廢物、垃圾丟棄,未賣出而還能食用的食物,必須捐給慈善機構或回收做成飼料、肥料。
依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統計,全球每年的廢棄食物約有十三億噸,全球卻有八億飢餓人口,二十億人營養不足,卻有二十億人過重或患肥胖症。飽食過剩與飢餓嗷嗷待哺的對照,發人深省。
世博會發表「米蘭憲章」,主張「食物權」是基本人權,呼籲人人都應享有公平的食物權。如何避免剩食問題,也是各國刻不容緩要解決的社會責任、環保議題。
台灣剩食問題也不容小覷。環保署推估,全國一年家庭廚餘至少兩百二十萬噸,其中真正不能回收,再利用垃圾不到百分之十,也就是說很多食物未被物盡其用。
根據調查,每年公司、家庭,丟棄食物總值約兩百五十八億元,可以供給二十二萬名學童二十年營養午餐費。如果再把食物產銷過程廢棄物算進去,數據更可觀。
從產銷到餐桌享用過程中,食物生產需要付出環境成本,如果因過剩而大量廢棄,是暴殄天物的過度浪費。努力減少剩食,以求環境永續及食物的公平享有,人人有責。
制定法令規範是可以思考的方向,並從教育做起,改變飲食消費觀念,體驗、認識食物到消費使用的歷程,學習適度選購、善用食材、飲食適量控制,從生活中的飲食實踐,人人善盡對環境及社會的責任。
吳吉田(高雄市/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