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案例:
小陳在出版社工作已二十年,公司從來沒有給特別休假,也沒有加班費。上星期,小陳因有急事,向老闆請假,想在下午兩點前離開;但老闆認為公司目前「營業困難」不准假,還對小陳大吼「你不要做了」、「我就是不要你」。當天小陳就被要求離開出版社,假也不用請了。面對這樣無理的對待,小陳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賴瑩真律師詳解: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周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每日正常工時加上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另延長工作時數,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此外,勞工若工作滿一定年資,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每年有七日特別休假;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若休假日無法放假,「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亦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在本案例中,小陳只因請假,就遭老闆開除,這樣的行為顯然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要件,因此,老闆的開除行為顯然是不合法的。小陳除了可以主張仍然在職,向法院提出「確認勞動關係存在」之訴訟外,亦可請求其特別休假日卻仍繼續工作之工資。
此外,老闆違反「勞動基準法」有關例假、休假、特別休假之相關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亦可遭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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