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葉毓蘭(中華警政研究學會祕書長)
最近應邀參加一個節目,被安排與長期主張廢死的立委候選人對談,我被定位成反廢死的代言人。
主持人是知名律師,他談起在台大法律系的老師,在擔任法官時,曾經判過兩個死刑,在他們執行前,特別去探視這兩名死囚,確認他們是真兇,每個法官都擔心錯判,會讓自己成為劊子手,良心不安。
在台灣,隨著國際間「廢除死刑」的理念蔚為潮流,許多法官對惡性重大的罪犯,除非是「欲求其生而不可」的特殊案例,絕少做出死刑宣判。即使連眾人皆曰可殺的惡人,法官仍然不願判處死刑。民國九八年兩公約施行法通過後,更是法界的主流價值!
例如,數年前男子楊忠平被控強盜殺害鄰居女子後,搜刮財物,為滿足淫慾,汙辱被害人之屍體兩次,進而燙煮、支解被害人之屍體,高院法官認為楊在殺害女子後,仍起慾念對她非禮,「足證他對該女存有愛慕之意」,認為未達須剝奪生命程度,改判無期徒刑。
計程車司機闕興華,因細故殺害懷孕的大陸籍女子,將她開膛破腹,曝屍八里山區,被捕後毫無悔意,甚至發出「還會再殺她一次」的狂言。這樣的兇手,法官也判處無期徒刑。
最近則是八里雙屍案兇手謝依涵,三度被判死刑,但被最高法院以「原審在量刑及矯化可能沒詳盡調查」,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法律人談人權,經常以被告、犯罪人、犯罪嫌疑人為中心,主要因為「無罪推定原則」乃「世界人權宣言」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共同揭櫫,以國家機器掌控的人力、資訊、權力、工具等無上的優勢,一旦由刑事司法系統發動對個人的偵查,若缺乏在程序上與正當性加以節制,很容易為了發現真實,卻犧牲了人權,甚至可能造成冤案錯判。
然而,被害人在刑事司法體系中的地位相對渺小,他們的人權沒有被法官、檢察官關照,完全無法同理犯罪被害人與家屬的感受,更何況有許多被害人生命權早就被犯罪者剝奪!
到底犯罪被害的痛能夠持續多久?被害人家屬的恨有多長?即使有形的傷痕能被時間撫平,心頭的痛一輩子也忘不了。除非得到犯罪人真正的懺悔,被害的痛不會消失,但死囚的懺悔,究竟是真心懺悔,還是只為了換取生機的權宜之計,沒人有把握。
死刑存廢爭議,彷彿在犯罪人與被害人的人權兩端拔河,但是人民心中的那一把尺,正邪的果報、賞罰的度量衡早已決定。在我們追求台灣成為廢死國家之前,司法必須要能看見被害人與家屬的痛,必須要能撫慰這些傷痛,給予罪犯合宜的刑度教化矯正,才是庶民心中真正的公義。
所謂的「非、理、法、權、天」。意思是說,「非」不能勝過「理」,「理」不能勝過「法」,「法」不能勝過「權」,有權力的人可以改變法律,但是「權」卻無法勝過「天」。天就是也能保障被害人人權的公理正義!唯有被害人的人權受到公理正義的關照之後,台灣廢死才有實踐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