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繳2億 趙免入監

 |201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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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宜住宅弊案 偵審大事記 製表/人間福報編輯部

【本報台北訊】八德合宜住宅等案,台灣高等法院昨天二審宣判,審酌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已認罪,判決應執行二年徒刑,緩刑五年,須繳公庫二億元確定;另一被告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則重判二十一年徒刑。

台北地方法院三月依貪汙等罪判處葉世文十九年、趙藤雄四年六月、前遠雄副總經理魏春雄四年、白手套蔡仁惠六月,葉世文密友陳麗玲無罪。

檢方及趙藤雄、葉世文等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高院宣判前,葉世文聲請繳交犯罪所得,趙藤雄、魏春雄突然遞狀表明,不但對八德、林口A7合宅宜案認罪,連一審獲判無罪的新竹眷改案也認罪。

遲滯居住正義進程

高院合議庭宣判指出,趙藤雄於林口A7、八德合宜宅、新竹眷改等三案觸犯三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分別判處十月、一年、一年六月有期徒刑,應執行二年徒刑,併科罰金一百四十萬元,緩刑五年,褫奪公權二年,須向公庫繳交二億元,不得上訴。

合議庭指出,趙藤雄固然被動接受需索,但其犯行腐蝕國民對政府廉潔的信賴,且八德合宜宅在弊案爆發後重新辦理招標,遲滯居住正義,本應發動刑罰;但考量趙藤雄清貧出身、白手起家,擁有今日企業規模,實屬不易,他全盤認罪,犯的是法定刑三年以下的輕罪,過去經營建築業數十年也未曾犯罪,況且他年逾七十歲,長子身罹重病,有賴親情支撐,因此宣告緩刑。

加深政商舞弊印象

此外,葉世文則被認定林口A7、八德合宜宅、新竹眷改及財產來源不明等四案均有罪,遭判應執行二十一年徒刑,併科罰金一千萬元,褫奪公權五年,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四百萬元沒收,扣案犯罪所得一千六百萬元沒收,未扣案所得財物三千三百一十七萬多元應追繳沒收。葉世文二審判得比一審還重,但還可以上訴。

合議庭痛批葉世文長期擔任公職,受國家不薄俸祿,屆退之際,利令智昏,以職務牟取非法所得,僅本案三件犯行索賄金額即高達五千二百萬元,已收受二千萬元,加深國民對於國家重大公共工程政商舞弊之刻版負面印象,「一日得失看黃昏,一生成敗論晚節」、「半世榮景,毀諸一念」,應予嚴懲。

魏春雄一年十月徒刑,併科罰金一百三十萬元,緩刑五年,支付國庫一億元,蔡仁惠判刑六月,兩人均可緩刑;陳麗玲維持無罪。魏春雄不得上訴,蔡仁惠新竹眷改案可上訴。

對於判決結果,遠雄表示,趙藤雄今後就如他在庭上所述,「貢獻專業,從事公益」。

趙藤雄行賄葉世文案雖獲緩刑,但他涉嫌行賄前分署長洪嘉宏案仍在偵查,若洪案將來起訴、判刑確定,葉案緩刑恐遭撤銷。

趙藤雄獲緩刑 8 大理由

● 所犯法定3年徒刑以下之輕罪

● 年逾70古稀,長子身罹重病,亟賴親情支撐

● 不曾犯罪

● 短期刑入監難達人格重建、積極矯治的刑罰目的

● 全盤承認罪行與罪責

● 衡量性格、年齡、職業、家庭、犯罪情節輕重、犯後態度等各項因素

● 保全廉恥心,促悔改遷善

● 支付公庫2億元,制裁轉向,對社會做出正面、積極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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