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條款」過了 性侵被害人資訊 不准露

陳忠賢 |20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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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新增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公開方式揭露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辨識身分的資訊,違反規定者,媒體、網路事業將處最高六十萬元罰鍰,主管機關可命令限期移除;若散布資訊者為個人,最高則處十萬元罰鍰。

此次修法也被外界形容為「李宗瑞條款」。主要為避免性侵害被害人遭肉搜或遭不當網路留言或複製媒體報導所傷,將現有僅規範媒體的法條擴大範圍到任何人。

通過條文也明訂,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也不得報導或記載有性侵害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違者可處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同時新增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法官認為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員在場協助詢(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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