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袁秀慧律師提供
案例:
小花在一家知名飯店工作,雙十國慶期間,有客人要求飯店在五天的住宿期間提供三名私人管家,打理一切生活起居。所以,小花被要求一天二十四小時都必須在飯店待命,但每天只能打卡正常上下班的八點五小時,而且五天的總加班時數,也僅給八小時而已,還不得支領金錢只能補休。請問在這種情況下,小花該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
袁秀慧律師詳解:
首先,我們必須先了解什麼是「工作時間」。通常勞方只要處在雇主指揮監督下的受拘束時間,即屬於工作時間,至於「待命時間」,雖然勞方沒有實際提供勞務,但仍屬於受雇主指揮監督下的受拘束時間,且在實務上,勞方如果在待命時間有違反雇主指示命令時,仍會以違反出勤規定予以懲處,因此「待命時間」也應認定為工作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所定標準加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即加班費)。
本案例中,小花因為住宿客人要求飯店提供三名私人管家打理一切,被飯店要求二十四小時於飯店內待命,即使未實務提供勞務,但小花在該段時間內,仍受飯店的指揮調度,等於隨時處於等待雇主指示命令的情形,因此依上述實務見解,應屬於工作時間。所以,扣掉正常上下班的時間外,延長的工時依法就應該如實給予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是對於延長工時工資給予的基本規定,實務上並沒有禁止用補休方式來代替加班費的給予,但這樣的約定必須經過勞方的同意,不能僅由雇主單方規定。而且訂立補休的相關規定,在適用結果上也不能比「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更嚴格。如果雇主未經勞方同意,就要求勞方一律採用補休而拒絕發給加班費;此時,勞方可以循勞資爭議調解或法院訴訟等方式要求雇主給付加班費。因此,本案例中,如果飯店未依實際待命時間計算加班費,或未經小花同意下就強制採取補休,小花自然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果無法調解時,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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