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市公所接獲投訴,飼主放任家犬流竄街頭、製造髒亂,成群狂吠或追逐路人與騎士,儼然另類路霸。公所表示,家犬無法捕捉,只能勸導飼主繫好,並設告示牌提醒路人結伴同行,避免被攻擊。
官員又說,家犬影響環境衛生,可罰一千二百至六千元,若咬傷民眾或間接傷害,受害者可依《民法》求償,但造成心理恐懼或精神壓力,則難以法律制裁。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條已規定,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任其出入有人所在的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因此,並非無法可管。
飼養家犬是個人自由,但是不能擾亂鄰居安寧及環境整潔,放任流竄追咬路人,實在不應該。
主管機關除加強查察勸說,宣導民眾防範,也應鼓勵「路見不平」勇於檢舉,經查證屬實,即予重罰,才不會積非成是,以維護公眾權益。
田吉美(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