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日前有媒體報導「交通事故死亡,高齡者占三成」,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丁守中等人提案修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要求八十歲以上的駕駛人應於每年換照時重新審驗,以保障駕駛人及用路人安全。
有些年長者「老當益壯」,限制八十歲以上駕駛人必須每年換照審驗,會不會有「年齡歧視」?立委在提案中強調,這項修正是以社會公義為基礎,絕非對老年人有所歧視;再次審驗確定身體機能符合駕駛資格,也非剝奪其駕駛權利。
這項提案已交付立院交通委員會審議。提案指出,據內政部及國發會人口統計,我國已屬高齡化社會,民國一○五年時,高齡人口比率將達百分之二十,政府及立法者應及早正視高齡駕駛的現象,各公益團體、輿論及社會各界也紛紛提出呼籲。
提案認為,高齡駕駛者身體機能退化,導致影響駕駛能力,不僅讓自己與他人處在交通高風險之中,也造成家人擔憂,有必要重新審驗高齡駕駛者的「駕駛能力」,包括「視力」、「聽力」及「反應力」。
賴士葆等立委在提案中表示,高齡駕駛的交通安全問題,是全球共同現象,各先進國家已立法要求換照時應體檢合格,我國亦不應例外。例如,丹麥、英國、盧森堡、荷蘭、紐西蘭、葡萄牙等國,均要求七十歲以上駕駛人換照時,須檢附醫師證明符合駕駛能力方得換照。
立委指出,「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六條雖規定,駕駛人如體格及體能變化已不合規定,應自動繳回駕照,但成效不佳,且該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具體要求,有必要立法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