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爸談癌】 化療時間和治療目標(下)

曹朝榮 |201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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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朝榮

以治癒為目標下,治療如進行順利,常有固定療程,以早期乳癌治療為例,乳房保留手術及前哨淋巴切除手術後,輔助性化學治療一般要施行四至八個循環,放射線治療也無法避免,如果乳癌細胞呈現HER-2過度表現,每三周一次注射賀癌平要一年,荷爾蒙受體陽性時,抗荷爾蒙藥至少要服用五年,泰莫西芬要服用十年;再以第三期大腸癌為例,手術後輔助性化學治療需持續半年。治癒性治療,通常有一定治療期。

當癌症不可治癒時,延長生命、緩解痛苦解除症狀、維持生活品質成為治療目標上主要考量。接受治療下,只要疾病不惡化(沒有治療,幾乎逐漸惡化),稱為癌症受到控制,此時癌症相關痛苦、身體症狀可得到舒緩,疾病如能受控制,治療就值得繼續使用。然而全身性抗癌治療,如化學治療、標靶治療等,會因為癌細胞產生抗藥性,而面臨繼續治療也不再能控制癌症惡化,但仍需承受副作用、毒性影響身體。為能再控制癌症,必需考慮更替抗癌治療方法,這一類治療通常沒結束期。

治療開始,主治醫師應逐步且反覆告知,提醒病人和家屬治療目標、可能期待的好處、可能衍生的副作用、不適以及治療極限和困難等,讓病人和家屬有正確認知、因應,不要有錯誤期待或過度擔心。癌症治療只是生活一小部分,治療目的是要能掙得更多時間,享受一般正常生活,。

二○一二年美國研究分析指出,晚期肺癌及大腸癌病患在接受緩解性化學治療時,仍有高達六至八成患者誤以為自己接受治癒性治療;二○一三年針對晚期肺癌病患接受緩解性放射線治療的調查報告也發現類似現象。或因醫師難以啟口告知或病患尚無法面對,直到反覆在疾病緩解、惡化、更換治療循環中,病人漸漸意識疾病嚴重性。

醫病溝通中,坦誠告知病情、預後,以及治療能做及做不到的限制,是門不容易課題,但也是維護病人知情同意後共同做決定、選擇治療的基本功課,勿不可為省麻煩而輕率為之。

(作者為柳營奇美醫院榮譽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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