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匡天龍
唐朝段成式著《酉陽雜俎》和五代王仁裕撰寫的《開元天寶遺事》中,都講了這樣一個故事:
唐朝有個縣太爺,姓王名魯,做「當塗令」時,貪贓枉法,搜刮了許多民脂民膏。縣令放手撈錢,縣衙裡大小官吏也不甘示弱,收受賄賂、敲詐勒索,無惡不作。當地百姓恨之入骨,怨聲載道。
一天,縣太爺王魯批閱案卷,發現他的「主簿」(祕書一類屬員)被人聯名控告營私舞弊,違法亂紀,一件一件有證有據,一筆一筆算得清清楚楚。這些貪贓一類的事情,也正是王魯自己經常做的,如果追根究柢,許多案情又都與王魯有直接關係。
王魯一面仔細地翻閱案卷,一面膽戰心驚地冒汗,心中暗想:「以後我得多加小心了,幸虧這件案子落在我的手裡!」
想到這裡,他信手在案卷上批了八個字:「汝雖割草,我已蛇驚。」他這八個字的意思是:告狀人雖然割的是草,可是卻給我這條藏在草叢中的蛇,發出了警告的信號。
這個故事頗有警世之功。在反貪腐的過程中,經常出現這種情況:拔出蘿蔔帶出了泥,或是除草挖泥露出了蘿蔔。「團夥貪腐」是當下腐敗的特點之一。從已經查明或正在查明的案件看,相當一部分案件是甲案與乙案藕斷絲連,或是上線與下線的關係;有些貪腐或是幾個「合夥人」,或是貪腐成鏈,有上線有下線;或是領導帶頭,上行下效;或是小夥計在前台跳木偶,老貪腐藏在後台操縱……總之反貪腐政策不可以簡單化,有時可能就是要打草驚蛇,有時要拔出蘿蔔帶出泥,也或許順藤摸瓜。
對貪腐分子而言,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隱瞞是不能持久的。凡貪贓枉法者,躲過了初一,肯定躲不過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