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代表的議事行為,人民如有異議,可透過民意信箱等管道向主管機關反映;而非採取「違法亂紀」侵入公務機關,阻撓議事運作。
身為民意代表亦須節制,對於民眾不理性抗爭,不應聳動鼓譟,應與群眾溝通勸阻,籲請理性自制,避免社會資源虛耗。
民代不要動員至現場聲援;要派員至現場與群眾溝通,讓他們了解,訴求題旨政府部門及中央民意代表已了解,會儘速平和處置,給人民公道。
政府主管機關應要快速採取行動,將涉及違法亂紀者拘捕,立即將議事廳恢復原狀,使議事運作正常。
爾後與任何國家洽簽協議,先與民意代表溝通,謀求和諧,以利運作。
胡鵬年(台北市
/台北城市科大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