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部分儲蓄互助社為主要幹部買保單,涉及「資金運用」行為,不符規定。在內政部要求下,金管會決定出手管理,要求壽險業不能再承做儲蓄互助社的「新保單」,已承保的「舊保單」,若不具「保險利益」,須在限期內將保費還給各儲蓄互助社。
「儲蓄互助社」在台灣存在超過四十年,主要目的為扶助經濟弱勢民眾,資金來源是社員繳交的「股金」;目前全台灣共有三百四十個儲蓄互助社,過去幾年部分儲蓄互助社流行幫主要幹部買保單,引發爭議,內政部與金管會今年數度開會,金管會保險局已在上周發函壽險業,限制壽險業再承做儲蓄互助社,幫主要成員買保單。
據了解,這些儲蓄互助社幫主要成員,都是購買所謂的「類定存保單」,例如利率變動型年金或六年期儲蓄險,多是先投入一筆躉繳保費,幾年後就能拿回一筆滿期金。
保險局官員說,買保險的前提應著重在「保障」,且儲蓄互助社是「公益社團法人」,非以營利為目的;但這些互助社買保單的結果「卻有獲利」,等於已在做「資金運用」,不符合《保險法》規定。
官員說,這些壽險公司須自行檢視已承保的保單,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有無「保險利益」;若根本沒有保險利益,只是在做「資金運用」,保單將自始無效,須在「限期內」返還保費給這些儲蓄互助社,否則將處分相關壽險公司。
保險局表示,若互助社與壽險公司合作,引進壽險、儲蓄險,鼓勵社員自己投保,不會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