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林姓婦人電請消防隊送中風先生回診,雖經勸導,她卻「自願」付費六百元。林婦表示,相較民間每趟收費一千五百元,公家救護車服務專業、態度親切、價錢便宜,相當「划算」。將「公用」充作「私用」的心態,令人搖頭。
消防局訂救護車收費辦法,原想遏止被濫用,卻因收費低廉,反助長民眾光明正大使用,應是始料未及。消防局表示,收費是參考衛生局及衡量幅員,且比計程車收費貴,但市民如「呷好逗相報」,將造成困擾,未來考慮提高收費。
公共救護車訂收費標準,似與設立功能及服務項目大相逕庭,有待商榷。因為規定每趟收費金額,猶如契約當事人你情我願的「對價」,一方服務,一方給付財物,市民本「使用者付費」原則給錢,當然不覺得濫用。
因此,應回歸救護車「急迫性」及「必要性」使用目的及運作模式,加強向民眾宣導正確使用觀念,不能本末倒置強調收費。
其次,針對不符合緊急救護送醫規定者,應考量使用者經濟狀況、行動是否方便及有無其他家屬或就醫途徑等人道考量,再決定是否救護,並依個案情形酌收補貼費用,才是長久之計。
紀大寶(台北市
/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