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設AED 使用者不負刑責

 |20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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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共場所應設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並免除使用者刑責;民眾救治病患,不因過失而負賠償或刑事責任。

每年約有兩萬名患者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根據行政院數據,救護員在車上施予電擊,可將存活率由不到百分之一提升為百分之五,若進一步在公共場所設置AED,依據日本經驗,患者存活率可提升至百分之三十八。

這次修法三讀後,還有附帶決議,規定本法公布半年後,衛生署必須與內政部消防署,製作全國AED地圖、全民AED使用教學,供民眾查詢,並鼓勵民間企業捐贈。

立法院會昨天也修正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提升製藥工業水準。台灣團結聯盟立委林世嘉表示,為促進台灣生技產業的國際競爭力、激勵新興藥物科技發展,希望主管機關積極培育臨床試驗人才,並獎勵新興藥物科技發展。

衛生署長邱文達在委員會審查條文時表示,原條文是為了透過獎勵藥物科技研究發展,提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雖未明訂藥物臨床試驗的獎勵或補助措施,但已經有完整規劃,與立委關切的內容方向一致,未來也會持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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