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修正條文,明定公告地價調整不影響老人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資格。
依現行法令規定,有一棟自住房屋的六十五歲以上長者,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額度在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且符合其他相關條件者,得請領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三千五百元,至死亡為止。
不過,由於政府地政政策調整,公告地價將逐年接近實價,導致部分老者房屋價值超過五百萬元,不符請領資格;這些老者並無增加房產,也無販售實際收入,只因公告地價調整而權益受損,多名朝野立委因此提案修法。
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明定,自今年一月一日起,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在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仍符合相關排除條件,且個人沒有新增土地或房屋,可不受土地、房屋價值五百萬元以上限制。對於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國民年金法》所定的原住民給付,亦屬適用。
修法經公告施行後,今年一月以後遭排除的老者,可補領每個月三千五百元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內政部次長曾中明在法案初審時表示,從今年一月起,因土地公告現值調整導致無法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共有一萬八千餘人,修法有利保障這些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