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投保年齡上限 延至65歲

陳忠賢 |20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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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勞工保險條例》,將勞工投保年齡上限延長至六十五歲,相關保險給付,勞保局也必須在十五天內完成,否則必須繳付民眾利息,並會有相關懲處。另外,也三讀通了《所得稅法》、 《刑法》及《法醫師法》。

按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勞工強制納入勞工保險;勞保年金的請領年齡延至六十五歲,但勞保投保年紀上限卻仍定在六十歲,不僅造成中高齡勞工就業的困難,也形成勞保年金的五年空窗期。

因此三讀通過的條文將投保上限延到六十五歲,且六十五歲以上勞工也能自願繼續投保。此外,現行勞工如果拖欠保費往往就需要先支付滯納金,但保險給付如果延遲卻沒有對應規範,三讀通過的修法條文中也明訂,保險給付必須在十五天內完成,超過十五天就必須繳付民眾利息,並會對勞保局作相關懲處。

至於利息算法,勞委會勞保處處長石發基表示,公保逾期給付利息,是以繳費當年每月月初台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存利率平均數計算,未來勞保會參考公保做法另訂規範;至於利息經費是要從基金或公務預算支應,將再進一步討論。

《所得稅法》部分,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取消了綜所稅納稅人扶養親屬的年齡限制,未來只要符合民法規定的親屬或家屬身分,凡是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等,都可列為納稅義務人的扶養對象,預估有四十一萬人受惠,新制最快明年五月報稅時適用。

虛報扶養 剔除又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表示,修法後是二十歲以上、六十歲以下無謀生能力親屬或家屬可列報扶養免稅額,但仍要符合民法規定的扶養順序,要有扶養事實及共同居住事實,高所得者列報太多扶養親屬或家屬,可能被列入選案對象,若被查到虛報,不僅會被剔除,還可能回溯追稅,最高可回溯五年補稅。

在《刑法》部分,針對虐童者,原條文「妨害其身體的自然發育」改為「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並刪除拘役及罰金刑,刑期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者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也由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改為三百萬元以下。並將原條文中的「男女」改為「人」,避免生理特徵無法確定而產生的漏洞。

提案立委王育敏表示,過去只規範到身體自然發育,但時代不同,孩子的發展不是只有身體,現在出現很多心理虐待個案,妨礙孩子的心理發展也應該加以規範。

在《法醫師法》部分,三讀通過的條文,將一般醫師執行法醫工作緩衝期由六年延長為九年,即延長到民國一○四年底。立法院院會同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在二年內徹底檢討法醫制度,以確保司法鑑定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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