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契約年限 擬修法延長

 |20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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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經建會昨天表示,為提升國家競爭力,吸引外國企業來台投資,勞委會已研擬修正勞基法,放寬定期契約年限,以提高勞動市場效率。不過,官員強調,事涉勞工權益,目前沒有時間表,只確定方向是放寬、以增加勞動市場彈性。

勞基法規定,勞動契約有兩種形式,一是「不定期契約工」,即正職勞工;另一種是「定期契約工」,由雇主與勞工約定工作期間,最長是一年,期滿工作契約結束,雙方不再存有勞資關係,最典型的例子是派遣人員。

兩者最大的差別是,「定期契約工」在契約期滿時,拿不到資遣費;且由於一年一聘,工作年資無法累積,很難在同一個事業單位拿到舊制退休金。

經建會官員表示,由於勞基法規定,「定期契約工」只要經雇主續聘一次,就會自動轉成「不定期契約工」,由約聘雇人員升為正式員工,享受所有正職員工可有的福利,會大幅增加企業的勞動成本,因此在不少國際評比中,台灣的就業市場常常被視為「彈性不足」。

官員透露,勞委會正在研擬放寬定期契約年限的相關規範。事實上,勞委會早在二○○六年就曾提出修法,希望將最長一年的規定延長到三年,但由於勞團抗議聲浪太大,修正草案遲遲無法送出勞委會。

官員說,國外的定期契約,最長可以簽到五年,五年內雇主可以不調整薪資,五年期滿後也不需要支付資遣費。官員強調,這種做法適不適合台灣,仍有待進一步討論與凝聚社會共識,所以,鬆綁進度至今沒有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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