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台灣駐美國堪薩斯辦事處長劉姍姍遭逮捕,美國國務院一名發言人十一日對記者表示,台灣派駐美國人員享有的相關特權及豁免,規定於一九八○年十月簽署的「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依據該協定,台灣駐堪薩斯辦事處長劉姍姍享有類似領事官員的地位,「她只有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的行為才能享有豁免」。
台灣駐美代表袁健生目前人在夏威夷檀香山出席APEC(亞太經濟合作會議)會議,昨天陪同連戰出席APEC企業諮詢委員會「全球附加價值供應鏈研討會」後,接受媒體訪問強調,對劉姍姍遭到FBI(聯邦調查局)逮捕,台灣堅持具外交豁免權,這立場很確定,而且外交部與駐美代表處已經向美國國務院提出抗議,並獲得美方正面回應。袁健生說,「(國務院)正在跟我們配合找出一個妥善的解決方式」。
顯然美國國務院對於劉姍姍在本案是否享有豁免權,見解與台灣外交部有所不同。
對於美方認為台灣只享有部分外交豁免權,袁健生表示「基本上是女傭也好、什麼也好,都是政府雇用的,不是個人的;假如是政府雇用的,你怎麼可以講這是個人恩怨,而且也沒有這個問題嘛」。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外交部已審慎處理此事,但劉姍姍有無虐待外傭要據實以告,才能進行有希望的交涉,否則美國依照其國內法,台灣不可能干涉美國的內政。
吳敦義說,這件事從另一個層面來看,依台灣關係法,我駐美代表處或辦事處,享有相當程度外交上的豁免權,但不是每一項都有豁免權,它僅限於公務上的行為,例如信件、郵電等,但個人如果違反美國的國內法,即使是正式的外交人員也不是無限制享有豁免權,外交部要謹慎的快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