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太差 可停止營業

陳忠賢 |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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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草案,如果公告場所不符合空氣品質標準,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可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公告場所,必要時得命其停止營業。並訂出相關罰則。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草案明定「室內」是指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及大眾運輸工具搭乘空間,包括各級學校、補習班、醫療機構、政府機關、鐵路運輸、民用航空運輸、大眾捷運系統、客運、金融機構、郵局、歌劇院、旅館等。

室內空氣汙染物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等。不可歸責於公告場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事由,導致空氣品質不符合標準者,不在此限。

草案中也規定,公告場所應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並定期公布結果、作成紀錄;紀錄有虛偽記載者,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將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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