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薪依全職換算 特休假應比照 也該將員工遲到曠職扣薪 列入勞動檢查 保障勞工權益

日前台中發生了一件可能被一般人認是小事,但對勞工權益卻很重要的事。媒體報導,在餐廳打工的學生,因為隔天有事,前一天向老闆請三個半小時的假,老闆不准,未到班的學生被老闆認為曠職,以一分鐘罰十元薪水,共罰了兩千三百多元。
學生不但沒有時薪(一小時八十元),還反被扣薪,因而向勞工局申訴,因為根據勞基法,員工曠職或遲到,公司可按比例不給薪水,但不能逕對員工開罰;後來雇主雖然退還多扣的薪資,但寄出存證信函,向學生求償因曠職調派其他人力造成的損失。
這件事凸顯了三個問題。首先,勞基法並沒有保障時薪(排班)工作者的特別休假(帶薪休假)權,勞基法規定支領月薪的全職人員,工作滿一年就有七天的特別休假,但時薪工作者,目前被認為沒排班就是休假,所以沒有特別休假。
然而,時薪工作者的最低時薪,是以全職工作者最低薪資按比例換算而得,也該按比例換算出應有的特別休假,這是所有勞工的權益,但勞基法顯然在此方面有大疏漏,反替雇主節省了人事成本。
這名打工學生要和家人聚餐而請假,對老闆而言不是緊急的大事,但對學生來說可能是非常重要的事,如果勞基法有給予時薪工作者特別休假,就可動用(基本上時薪工作者排班,只能靠排班排假,靠調班請假),就不會發生此一荒謬的扣薪事件,也就是說,是法令設計的缺失所造成,應該修正,避免再發生類似的事。
其次,雖然勞基法規定,雇主只能依員工遲到、曠職的時間按比例扣薪,但不少公司都有懲罰辦法,不過多數員工不會為此向勞工局申訴,因為申訴可能會被老闆貼上標籤,恐怕飯碗會不保。
我認為,在中小企業林立、工會功能不彰的台灣,這等於宣告勞工得放棄爭取權益,應將有無超量扣薪納入勞動檢查項目,交叉比對員工的出缺勤狀況與薪資明細,就能揪出雇主是否有不當扣薪。
此外,餐廳老闆對員工曠職所造成的損失求償,筆者認為,作法雖然有爭議,不過,有愈來愈多的社會新鮮人,常做了幾天就一聲不響跑掉,或撐到月底領薪前再以請假(不告訴主管)方式不來上班,直接或間接造成公司損失,或許可像餐廳老闆一樣,對惡意不來上班的員工提出求償。
仁言(新北市/勞動研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