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代扣工會會費 大同敗訴

 |201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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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勞動三法」今年五月正式上路,勞委會依法增訂「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處理勞資爭議,昨天公布首宗裁決違法案件,認定大同公司拒絕代扣工會會費,已構成不當妨礙工會活動的勞動行為,裁決大同公司敗訴,業者如改善,可按次連續罰,罰款無上限。

勞委會指出,依「工會法」規定,雇主應幫工會從勞工的薪資中代扣會費,但大同公司今年四月藉故引用新工會法規定刁難,要求工會重新取得會員書面同意,才願代扣會費,引發工會不滿,在「工會法」上路第二天,今年五月二日就向勞委會遞件指控資方干擾工會會務運作。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長劉傳名說,目前尚有四件案例申請待裁決,上述案件是裁決機制執行後首宗案例,表示經過兩次開會審議,認定大同公司此舉確屬不當影響工會活動,裁決資方違法,必須限期改善,雇主必須在收到裁決書六個月內,按月向主管機關陳報當月代扣會費情形,如不改善將罰六至三十萬元,且可按次連續罰,罰款無上限。

勞委會表示,裁決確定後,雙方若有不服,可在收到裁決書後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銷之訴,因此大同公司還可以提撤銷之訴。

勞委會表示,此案經裁決委員會討論後認定,工會法第二十八條「經工會會員同意,雇主可代扣會費」修法目的是在取得雇主代扣會費法源,不是增加工會負擔,也不是讓雇主據此可以取得工會會員名冊,藉此干擾工會運作,因此認為此案資方「不當勞動行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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