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維法罰狗仔偷拍 不違憲

 |201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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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狗仔偷拍名人遭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究竟是否違憲?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可處罰鍰的規定,對新聞自由的限制並未過當,且符合比例原則,做出合憲解釋。

本號解釋緣於神通集團少東苗華斌與名模孫正華傳出婚訊,不滿《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跟追採訪,報警處理,北市警中山分局依社維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罰一千五百元。王向法院聲明異議遭駁回,以社維法規定侵害新聞自由為由聲請釋憲,大法官受理後,認為事關媒體採訪權及名人隱私權,六月十六日召開憲法法庭辯論,昨天做出解釋。

大法官解釋,除了未宣告裁罰記者的社維法違憲,大法官也在解釋理由書中,闡述新聞自由與名人隱私權之間的界線,讓執法的警察有所依循,另有部分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和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在解釋文,首先強調新聞自由應該受到充分保障,同時援引言論自由相關解釋,認為若與公共利益有關,媒體的報導不應加以箝制,大法官認為,判斷新聞報導事項是否侵犯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時,應以公共利益衡酌,如果跟追拍攝,是大眾所關切的公益事件,狗仔據此採訪跟追,屬於社維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所指的「正當理由」範圍。

大法官認為,媒體跟追採訪,若已逾越「正常」程度,則屬「過當」,在比例原則下,已屬侵害人身自由的範圍,大法官本號解釋除宣示人身自由應受保障,並明白指出,公眾人物享有的隱私權,雖較一般人小,但仍有隱私權,媒體跟追經當事人表達拒絕、反感後,在逾越一般人所能忍受的程度下,手段、方法均超過必要程度而仍執意為之,就存在「無正當理由」的條件,警方依據社維法裁罰並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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