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鑑定標準
新竹教育大學特殊教育系教授孟瑛如表示,根據美國精神學會第四版的診斷和統計手冊(DSM-IV),下列是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的鑑定標準:
◎九項「注意力不足」症狀或者「過動/衝動」症狀,至少符合六項,且持續六個月以上。
注意力不足過動/衝動
*常忽略細節,在學校功課或其他活動中粗心犯錯。*在座位上常手腳動來動去或身體扭動。
*做作業或遊戲時不能持久、專心。*坐不住。
*常常聽而不聞。*常常過度的跑來跑去或爬上爬下。
*常常不聽從指示,而無法完成學校功課或該做的事。*很難好好的玩,或上課安靜聽講。
*對於完成需要按照順序或多步驟的工作或活動有困難。*沒有辦法持續做一件事而換來換去。
*常常逃避或討厭需要持續專心的事物(例如:學校作業、家事等)。*多話。
*常弄丟東西(例如:玩具、家庭聯絡簿、鉛筆、課本,用具等)。*常常在問題尚未講完時就搶著說答案。
*容易分心。*在需輪流的團體活動或遊戲中不能等待。
*健忘。*常常干擾或侵犯別人。
◎發病年齡在七歲以前。
◎廣泛發生於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場合。
◎明顯造成社會、學業,或職業功能受挫或障礙。
◎這些症狀不是發生在廣泛性發展障礙、精神分裂症或其他精神病的病程,同時也不符合其他精神疾病的診斷,例如:情感性疾患、焦慮症、解離症或人格違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