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話中國人】無愛的婚姻

易中天 |201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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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基礎是婚姻。

婚姻在中國被稱為大事。中國人的大事並不多。在國,無非「祀」與「戎」;在家,則無非「婚」與「喪」。相比較而言,「婚」又比「喪」重要一點。因為兩性的結合,家庭的建立,血統的延續,血緣的擴展,都自婚姻始;一個人的正式成人,也自婚姻始。所以是大事,而且是「終身大事」。

然而,這個「終身大事」,與那兩個定了「終身」的人,又好像沒有什麼關係。

首先,一個人結不結婚,什麼時候結婚,和什麼人結婚,都不歸自己決定,也不由自己選擇。一般情況是媒人替男女當事人找好「對象」,父母覺得挺合意,也就拍板成交。有的也會象徵性地徵求一下子女的意見,但得到的回答多半是「全憑爹爹作主」之類,父母也就眉開眼笑,誇他們是「好孩子」,於是「終身大事」便這樣定下來。總之,媒人替父母做選擇,父母替子女作決定,沒當事人什麼事。

接下來便是一系列莊重、認真、嚴謹、煩瑣的儀節:納採、問名、納吉、納徵、擇吉、親迎。既然選擇和決定都是別人做的,這些程序自然也無勞當事人自己費心,一切都有別人來操辦。自己要做的,只有最後幾道程序:上花轎,迎新娘、拜天地、入洞房。這事別人代替不了,只好由當事人自己來做。但即便是自己做,也不過一如提線木偶,規行矩步行禮如儀而已。這就不禁讓人懷疑:結婚,到底是誰的事?

事實上,在中國傳統社會,結婚本來就不是雙方當事人的事,而是他們雙方家族的事。用《禮記》上的話講,就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代。」也就是說,結婚的目的無非兩條,一是為兩個異性家族締結「親緣」,二是為男方家族承繼「血統」,即「結緣」與「繼統」。結緣也好,繼統也好,都是家族的事,而非個人的事。既然並非個人的事,則當事人也就可以不必操心,不必過問,只須完全依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去例行公事、坐享其成即可。

這樣的婚姻,當然是無愛的婚姻。

所謂「無愛的婚姻」,並不是說中國傳統社會中的夫婦都是沒有感情的。事實上,一隻貓,一條狗,在家裡養久了,尚且有感情,況乎「一日夫妻百日恩」?自然多少有些。問題在於,這種感情很難說就是愛情,正如我們很難說貓「戀家」就是「愛人」一樣。何況即便有,也不是夫妻生活中最重要的內容。因為它不是婚姻的目的,自然也不是婚姻成立和維持的原因。比如梁山伯與祝英台兩情相悅,卻不能結合;焦仲卿與劉蘭芝夫妻恩愛,卻又必須離異。

關於離婚,中國古代有准予離婚的「七出」和不准離婚的「三不出」兩種規定。所謂「七出」是:凡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均可休妻,而所謂「三不」是:凡娶妻時妻有娘家,後卻無娘家者、在婆家曾守過三年喪、婆家前貧賤後富貴者,均不得休妻。

無論七出三不出,沒有一條是關於愛情的。而且在事實上,休妻的理由往往不成其為理由。比如孔子的學生曾參,僅因妻子做了一次夾生飯,便把她休了。可見婚姻與愛情無關。

總之,中國傳統社會的婚姻,目的是十分明確的。一是盡義務,即「男大當婚,女大當嫁」;二是結親緣,即「合二姓之好」;三是繼血統,即「生兒育女」;四是過日子,即「男人無妻家無主,女人無夫房無梁」。一男一女兩個人,是否有愛情,甚至是否曾相識,都是不要緊的。只要門當戶對,有媒有保,便可結合;只要結合以後,能夠互幫互靠,團結協助,共建家業,就算是模範家庭了。即便不模範,能湊合著過,不打得頭破血流,也行。

至於愛情什麼的,則聞所未聞。再說,愛情又不能當飯吃,要它做什麼?反正無論對於社會也好,還是對於個人也好,頭等重要的是女的得嫁得出去,男的不打光棍;其次是結婚以後「過不過得下去」,而不是「愛不愛得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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