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哺乳 不得禁止

張雅雯 |201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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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雅雯台北報導】有心哺餵母乳的媽媽,未來在全台公共場所的哺育權將獲得保障。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未來若有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的公開哺育行為,可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總統公布後即實施;另外,要求交通場站、百貨公司、量販店等場所應設置哺乳室,一年緩衝期過後,不符規定者也將開罰。

推動公開母乳哺育立法,與五年前的一起衝突有關,當時數名相約同遊台北故事館的母乳媽媽,想即時讓寶寶吃奶,卻遭工作人員「請」出館外,台灣母乳協會秘書長高宜伶感嘆:「從二○○五到二○一○年,我們辦到了!」

高宜伶指出,今年四月台北市率先實施「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除了鼓勵廣設哺乳室,若驅趕公開哺育的母乳媽媽會被處罰鍰,透過媒體強力放送訊息,今年就沒有再接到相關申訴,現在全國性的條例通過,確保全台的母乳媽媽,哺餵母乳更加通行無阻。

國民健康局局長邱淑媞強調,公共場所即使設有哺乳室,也不能限制婦女選擇在公共場所哺育的權利;此外,要求一定面積的政府機關、公營事業、交通場站、百貨公司以及量販店,在此法源下應設置哺乳室並有明顯標示。

根據國健局統計,目前公共場所已經設置哺乳室的比率,除了公營事業僅兩成六,其他場所八成以上都已設哺乳室,政府機關與交通場站均有八成六、百貨公司也有八成,量販店則尚未正式統計。

設有哺乳門診的青年診所院長楊靖瑩呼籲,大家若看到有媽媽在哺育,給予一個會心的微笑,就是最好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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