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玲參加小雅為會首的民間合會,該合會連同會首共有三十人,每會二萬元,採內標方式,每月一日開標,小玲每月均按期繳會款給小雅,而且還是活會,但是合會只進行到第二十五期,之後小雅就倒會,且避不見面,小玲要求已經標會的會員付款,卻遭拒絕,應如何救濟?
解說:
壹、法律觀念:
一、合會,是指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也成立合會。(民法第709條之1)
二、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而且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上開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09條之9 )
三、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會首、已得標會員給付全部會款。(民法第709條之9)
貳、案例解析:
小玲參加的合會,只進行到第二十五期就倒會,表示除了會首外,已得標會員有二十四人,活會連同小玲還有五人。小玲和其他活會會員可以要求已得標會員,在後續五期每期應標會日,將每期應繳會款二萬元平均交給五名活會會員。因此,小玲每月一日可請求二十四名死會會員每人付給她四千元。如果已得標的會員拒絕付款達二期,小玲就可以請求已得標會員就剩下的五期會款全部給付,意即二十四名死會會員每人應一次付給小玲二萬元。上開款項小玲並可請求會首負連帶責任。
參、結語:
會首倒會時,活會會員雖可依前開規定提出訴訟,尋求救濟,但實務上常見舉證不完全,導致調查曠日費時。因此,參加合會應注意會單上是否已依法載明各會員的姓名、地址、電話;於每期開標時,最好均能到場,確實完整紀錄每期得標者及標息數額,並請得標者在紀錄上簽名,以免日後無法連絡或查清何人為死會會員,也可避免發生冒標的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