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中信金前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控利用中信金海外子公司「紅火」處理結構債,達到控制兆豐金股價,順利併購兆豐金的目的,套利十億元,並將其中約三億元支付給前總總統陳水扁夫婦,台北地院昨天依證交法的操縱股價罪及銀行法的背信罪,分別判處辜仲諒七年六月、四年徒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九年。辜仲諒決定提上訴。
判決指出,政府於民國九十三年推動二次金改時,辜仲諒與前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前副總經理林祥曦、前法務長鄧彥敦等三人,買進兆豐金股權及大量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並指示親信在香港成立資本僅一美元的紙上「紅火」公司,在金管會核准中信金收購兆豐金股權後,由紅火贖回結構債,賺得三千零四十七億美元價差,折合新台幣逾十億元,且未將利益歸屬中信銀行,造成中信銀行重大損害。
判決並表示,辜仲諒自九十一年至九十四年間先後支付二億九千萬元贊助款給陳水扁夫婦,無法核銷,便侵占九百五十七萬美元,將其餘二千九十美元匯回中信金控海外孫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