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時數 應列過勞認定標準

汪芊(北縣新店/研究助理) |201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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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職場責任制氾濫 過度加班成常態 除重罰違反加班上限企業 也須訂定職災認定項目

媒體報導,一名二十九歲科技業工程師年初在家猝死,家屬懷疑是公司的責任制,工程師每月加班時數從八十到一百三十九小時,導致過分加班(沒有加班費)造成過勞死,但檢察官相驗屍體卻認為是「心因性休克」,勞保局以「心因性休克猝死與加班時數無關」為由,不同意該名男子是職災死亡。

此事件因不同醫生的醫學見解不同,目前交付專門小組審議,不過,無論是否過勞死,都凸顯荒謬不合理的「責任制」(要員工自動加班卻不給加班費)在台灣已相當氾濫。

在台灣,以責任制為由要員工無薪加班是常態,大部分企業或許只讓員工每天加班一到兩小時,但一周就是五到十小時,一個月就是二十到四十小時,若加班四十小時,就相當於五個工作天,卻沒有理應給予的加班費,然而荒謬的是,企業就算被舉發,也只處以區區六萬元罰款,難怪會有恃無恐。

而且,過度加班對身體一定會造成相當程度的影響,加上每個人身體狀況不同,有些人也許能承受,有些人不行,企業都有對員工健康檢查,照理說應該掌握員工的身體狀況,若員工大量加班身體負荷不了,引發疾病而猝死,就算不是直接因過勞死亡,也一定有間接影響,難道不能認定為過勞致死?

在日本,每年加班超過九百小時(每月加班七十五小時),即列入判定為導致「過勞死」的標準。

我認為,無論此次工程師猝死事件,是否和過勞有關,勞委會除了規範員工加班上限外,也要學習日本訂定過勞的認定標準,如加班時數列入職災認定項目,若有員工因加班時數而暴斃或生病,應該一律認定為過勞死(工殤職災),以遏止企業變相以責任制,要求員工無止盡加班,甚至造成不幸事件。

此外,若有企業違反加班上限規定須重罰,連以責任制要求員工無償加班也應重罰,否則無法遏止企業要求員工過勞加班,變相扼殺員工健康。

汪芊(北縣新店/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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