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上網沒訊號 可無條件解約

 |201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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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上網還要繳錢「惹民怨 NCC下令 斷訊減收月租費5% 龜速可檢舉

【本報台北訊】近期廣告強打行動上網便利性,強調可「走到那、上到那」,但消費者表示上網連線速率低落甚至完全連不上線,若欲解約還要負擔月租費與違約金,令人氣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天向電信業者下令,不管用手機或3.5G網卡行動上網,新辦者只要不能上,經消費者檢舉查證屬實,業者就得無條件解約,且連網卡或手機等設備也要無條件解約退回。

消基會副董事長蘇錦霞昨天表示,NCC資料顯示,截至民國九十八年止,行動上網用戶數已經超過一千八百萬人,占整體行動電話用戶數比率的六成七。但近年消基會不斷接獲行動上網申訴,包括賠償解約糾紛、未詳盡告知資訊而造成額外連線費用、帳單費用有疑慮等,平均不到九天就接到一件。

消基會今年二到三月調查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威寶、亞太的行動上網解約服務,發現若因無法連線欲解約,台灣大、威寶、遠傳仍需付違約金,另外兩家則視情況而定。消基會表示,有消費者在台北縣三重市申請3.5G網卡,回家後卻發現鄰近基地台拆除而無法上網,欲解約還得傷荷包,當相不合理。

消基會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林宗男表示,按「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範本」的阻斷扣減標準,若當月無法連線的時間超過一百二十個小時,月租費應全免,但調查發現,五家業者均表示,若當月行動上網服務超過一百二十個小時無法使用,賠償方案或費用扣減需要再討論,賠償方案也非按照契約的月租費扣減標準,消基會認為契約賠償條款形同虛設。

消基會呼籲,目前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範本中,僅有一條是關於阻斷通信的賠償,對消費者保障嚴重不足。

對此,NCC立即指出,行動上網若因沒訊號要解約,業者須無條件辦理;行動上網斷訊,依規定也要像語音服務一樣,減收當月月租費百分之五。

NCC指出,舊用戶若發現行動上網變慢或阻塞,一樣可向NCC檢舉;依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品質規範,3.5G下載速率至少要達300K,3G手機上網速度至少要達64K。

NCC甚至搬出電信法十四條第六款規定,指未來不符規定就重罰,不管行動上網不能用,或者上網龜速,經消費者申訴及官方實測屬實者,NCC將依法對業者處以三十萬到三百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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