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別 應以工作型態認定

流風(台北市/文字工作者) |200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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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工作者日增 所得以傳統聘雇型態認定不公平 尤須檢討文創產業課稅方式

繼名模林志玲向國稅局抗告失敗得補繳稅款一千多萬元後,知名作家暨主持人蔡康永也抗告失敗,也得補繳一千多萬元稅金。

接連有藝文工作者被國稅局查帳,且以申報不實為由要求補稅,然而,若細查緣由,兩造各自成理,只是時代變遷,傳統固定的聘雇型態(一般上班族,領固定月薪)已不符合需求,彈性工作型態日增,像按件計酬、時薪兼差、人力派遣等,過往的稅制需要大幅度修正,否則難以應付愈來愈蓬勃的彈性工作。

以林志玲的例子來說,她認為,自己的工作雖都是透過經紀公司接洽,自己的工作契約也掛在經紀公司身上,但是工作型態和上班族不同。

上班族是由資方提供工作所需的辦公室、電腦、辦公文具等資材,支領固定月薪加獎金,是稅務別的「50」,模特兒卻是按件計酬,唯有公司將案子給她,才能產生收入來源,而且由於工作所需的服裝、化妝、交通成本,都由她自行支出,工作型態較接近稅務別為「9A」的自由業,支領的是執行業務所得,應可自行提列扣除執行業務的必要成本。

的確,若從國稅局按照勞動契約的角度來看,由經紀公司代為接洽工作的模特兒,是屬受薪階級,問題是,工作的實際內容和支薪方式,明顯和上班族不同。

今日台灣有愈來愈多的人成為自由工作者,靠接案按件計酬,縱然在聘用資格上或許和上班族無異,但實際工作卻接近自由業者。

政府不是口口聲聲說要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但若從稅賦的角度來看,稅法似乎對文創工作者不利,像演員、模特兒、作家等工作型態、合作單位多元,合作單位認定所支付的費用方式不同,也就是同樣一個工作,有的公司會計可能認定稅務別為「50」,有的則認定為9A或9B。

從林志玲與蔡康永抗告失敗的例子,說明了台灣未來如果想要文創產業蓬勃發展,勢必得檢討文創從業人員收入的稅賦認定,定出符合實際情況,而非一味要符合法律條文的課稅方式,例如從工作或收入型態而非聘雇型態來認定課稅標準,也就是無底薪的按件計酬工作,應該納入廣義的自由業,收入為執行業務所得(9A),和藝文活動相關的納入「9B」(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點費),才能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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