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繼承 全面改採限定責任

 |200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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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繼承金額部分 子女不負清償之責 是否溯及既往待朝野協商

【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債務繼承全面改採限定責任。

也就是說,未來子女幫父母還債,僅限自己繼承的金額為限,父母債務大於子女繼承的債務,子女也只需還完繼承金額即可,其他債務不需再負擔。但是否溯及既往仍待朝野協商。

現行法律規定,繼承是採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的概括繼承原則,並另設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制度。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籍立委吳清池表示,現代親人關係較以往疏遠,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常因久未聯繫或不了解法律規定,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導致終身背負繼承債務的不合理現象。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舉例來說,假定繼承人遺留的債務共有新台幣五千萬元,遺產只有一千萬元,繼承人只要償還一千萬元即可,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連帶責任,也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不過,為了防止被繼承人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減少繼承開始時的繼承人所得遺產,影響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權益,初審另通過條文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的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若財產移轉或滅失,價額依贈與時價值計算。

此外,現行法律規定,採限定繼承者,繼承人依規定呈報遺產清冊給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繼承人對在一定期限內報明的債權及繼承人已知的債權,都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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