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者 得以勞動取代入監

 |200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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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修正案規定受到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而被宣告緩刑者,得斟酌情形到學校、政府機關,服社會勞動取代服刑。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受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而被宣告緩刑者,主管單位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指定的政府機關、行政法人(如兩廳院、學校、公益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

法務部常務次長吳陳鐶指出,社會勞動將考量個人專長,像是具有水電專長者,可以幫學校修水電;另外,社會勞動也會考量社會觀感,像是暴力犯送到學校就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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