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試驗 限具表達能力成年人

 |2009.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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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為加強保障合法藥物受試者權益,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案,接受試驗者以具表達能力的成年人為限,且試驗前須告知有關損害賠償或保險機制,並對受試者資料予以保密。

提案立委黃淑英表示,南部有醫師任意對病患試驗改善骨質疏鬆藥物,還有藥廠在校園招攬小學生參加人體試驗,凸顯臨床試驗亂象層出不窮。

修正條文規定,受試者有自由意志,可隨時退出人體試驗;若受試者有利於特定人口群或特殊疾病者,卻無行為能力,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醫療機構對不同意參與試驗的病患,應施行常規治療,不得減損正當醫療權益,違者可處十萬元五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最多可停業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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