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附設納骨塔 將鬆綁

 |2009.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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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 寺院、宮廟、教會可建納骨及火化設施 殯葬業受衝擊

【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宗教團體法,未來該法正式三讀立法後,寺院、宮廟、教會所附設納骨塔與火化設施滿十年以上者,皆可取得就地合法化的法源依據,因可享有免稅優惠,將對殯葬業形成衝擊。

初審通過的草案版本,將寺院、宮廟、教會的納骨與火化設施,視為宗教建築物一部分,九十一年通過殯葬管理條例時,明定相關宗教團體所有納骨與火化設施,在八十六年前設立者,可續使用,但不得重建,未來宗教團體法立法後,在納骨與火化設施規範上鬆綁,准予原地原規模重建,相關設施不符規定的處罰,則依殯葬管理條例處理。

先前立委曾提出修正版本,對於宗教團體因出資、徵募購置或受贈不動產,免課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曾引發社會議論,初審版本中,對宗教團體在房屋稅、土地稅、土地增值稅、遺產稅、贈與稅等相關稅法規範,皆依現行法規處理。宗教法人除有銷售貨物、勞務收入或附屬作業組織者外,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免辦理年度結算申報。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宗教法人的捐贈,得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宗教法人接受捐贈的所得及孳息,得免納所得稅。

至於房地產方面,私人或團體捐贈宗教法人專供宗教、教育、醫療、公益、慈善事業或其他社會福利事業等直接使用的土地,得由受贈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再移轉給第三人,則將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時,課徵是以該土地捐贈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一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除此,房屋稅與地價稅也都免徵。

草案也明訂,宗教團體為寺廟、宮廟、教會、宗教社會團體與宗教基金會;宗教團體應於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檢具年度決算或收支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由於台灣寺院、宮廟,有部分屬家族經營,該法管理上特別設計防弊措施,藉由規範其管理組織與監察組織的親等比例,防堵可能的弊端。

國民黨立委黃昭順表示,目前政府對相關宗教團體管理的法源,來自民國十八年訂定的寺廟管理條例,法規內容早與現實脫節,委員會完成宗教團體法的初審,希望能盡快完成三讀的立法程序,讓台灣的宗教團體皆能納入管理。

內政部司長黃麗馨強調,這次修法的另一意義,是讓宗教團體內部組織可以制度化,透過修訂章程向主管機關備查,可以輔導加強自治與自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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