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審查國營事業管理法,通過國營事業發行公司債,可排除公司法二四七條、二四九條二款及二五○條二款限制,台電將成為第一個受益國營事業,預計未來可省下至少三億元以上發行公司債的銀行保證費用。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審議行政院所送「國營事業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內容是要讓國營事業在發行公司債時,可排除公司法二四七條、二四九條二款及二五○條二款限制。
由於前述公司法的三項條文內容,對無擔保公司債的發行總額做了限制,而台電目前發行公司債就面臨不能再發行「無擔保」公司債,必須發行「有擔保」公司債。
台電表示,去(九七)年度發行經銀行保證的有擔保公司債,保證費支出共一點四億元,九八年度若不能排除公司法第二四七條、二四九條二款及二五○條二款之限制,預計保證費用支出約三點一億元。
由於國營事業管理法的修正,擺明的就是為台電發行公司債「量身打造」,所以立委在審查時揶揄是「台電條款」。